2018年10月4日,辽宁省凌源市第三监狱发生一起越狱事件,两名在押重刑犯王磊、张贵林撬开门窗后越狱。事发58小时后,二人在河北省平泉市落网。平泉市公安局的2名辅警在抓捕途中发生车祸殉职。案发两个月后,法院以脱逃罪将两名逃犯判刑,二人均执行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事发后,凌源第三监狱监狱长被免职,另有6名狱警涉嫌渎职被提起公诉,并陆续开庭审理。其中凌源第三监狱二监区狱侦干事、挂职二监区管教副监区长的王贯群一案于2019年4月后多次开庭,王贯群称其事发前的十天便开始休年假,与此事没有直接关系。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,在事发3年半后的6月22日下午,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王贯群身为司法工作人员,在履行公务过程中,未能正确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未落实监狱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,致使两名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脱逃。考量本案的具体案情,认定王贯群犯罪情节轻微,依法可不判处刑罚。决定判决王贯群犯玩忽职守罪,免予刑事处罚。拿到判决后,王贯群告诉记者:“我不认可一审判决,我当庭都说我是无罪的,接下来坚决上诉。”
▲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脱逃的两名罪犯王磊和张贵林被抓获。拼图来源/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官微
2018年10月3日夜,辽宁省凌源市第三监狱的两名重刑犯张贵林、王磊,先后锯断窗户杆、撬开四道门、翻过铁丝网、翻越围墙,5个小时后的次日凌晨3时许逃出了监狱。案发后,第三监狱监狱长李光绪被免职,副监狱长李洋、二监区负责人赵越、挂职二监区管教副监区长的王贯群以及值班干警张宇、谢子阳,监控员陈国伟等六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渎职提起公诉。这一系列狱干警渎职案件,于2019年4月陆续在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开庭审理。案发前,王贯群的职务为凌源第三监狱二监区狱侦干事,在该监区管教副监区长岗位挂职锻炼。两名罪犯脱逃时,王贯群正在休假中。2018年11月30日,王贯群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次月被检察院取保候审。2019年3月6日,该案起诉至沈阳市大东区法院。此后,在2019年4月19日首次开庭审理后,先后共计五次开庭,至今已超三年时间。记者拿到的判决书显示,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起诉书称,王贯群履行管教副监区长及狱侦干事工作职责期间,严重不负责任,不认真落实各项监管制度,对该监区服刑的两名危险罪犯张贵林、王磊未采取安全控制措施,且违反劳动工具管理、收工对罪犯搜身、安全检查排查等工作制度,出现重大监管漏洞,致使罪犯张贵林、王磊在劳动现场取得钢锯条、铁钎子等作案工具,并利用监管漏洞,于2018年10月4日凌晨3时许越狱脱逃。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誓华为王贯群作了无罪辩护。王誓华表示,两名犯人实施越狱过程中,涉及的脱逃路线、每一个点位均有明确的负责人和责任范围,而这些范围都不由王贯群负责。同时,王贯群从2018年9月24日至10月3日连续休假10天,根据相关规定,专管警察离开岗位第8天起,其职责便转移给同一管区的其他警察承担。王贯群不存在失职行为。
▲6月22日下午,一审宣判后,王贯群拿到的有罪判决书。图片来源/受访者供图两名罪犯是如何走出戒备森严的监狱?监狱存在哪些管理漏洞?凌源市位于辽宁省西部,当地设立了凌源市监狱管理分局、七个监狱和一个监狱应急指挥中心,这在县级市中并不多见。凌源第三监狱位于凌源市北郊的钢铁路13号,占地万余平方米。高墙内,设置了行政区、监舍楼、犯人食堂和厂房等。该监狱的犯人张贵林、王磊就住在二监区四楼,二人住在同一监舍。张贵林,1979年9月18日出生,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,曾犯过两次脱逃罪。2014年6月12日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。王磊,1985年3月7日出生,因绑架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,后被减为无期徒刑。2016年12月22日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。相关判决书披露了二人越狱的过程。案发前数日,张贵林从生产区工具箱内偷了钢锯携带进入监舍。连续四个晚上,王磊用钢锯将监舍晾衣间的窗户铁栅栏锯得只剩一点连接,并用床单遮掩。10月3日22时许,两人正式实施越狱。二人锯断防护栏,从监舍四楼的晾衣房翻出,顺着消防通道防护栏到达地面。然后,两人翻越生活区和生产区两道铁刺隔离网,在草丛里找到事先准备的铁钎子,拽开生产车间门,潜入车间盗取食物、雨衣等。随后又用铁钎子撬开电工房,扛走屋内放置的梯子。在二人成功逃脱3个小时后,10月4日早上6点多,值班干警谢子阳起床后接到犯人报告,发现张贵林、王磊已不见踪影。案发后,辽宁、河北两地公安出动大量警力,并调动治安协管员、发动群众协助抓捕。平泉市公安机关执行围捕任务时,发生交通事故,致两名辅警牺牲、两名辅警受伤、警用车辆损毁。10月6日,越狱58小时后,二人在河北省平泉市台头山镇相继落网。2018年12月,辽宁省朝阳市中级法院以脱逃罪,分别判处张贵林、王磊有期徒刑五年、四年六个月,并与其此前刑期并罚,决定对两人均执行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▲案发后辽宁有关部门全面启动追责。图片来源/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官网整个越狱过程中,锯条等作案工具对两名罪犯越狱起到关键作用。据悉,公诉意见中三次提到“严重不负责任”。公诉人指出,晾衣房、劳动工具、危险犯包控、搜身、清号等全都是王贯群负责。王誓华律师表示,公诉人提出的观点不能成立,而且所有的观点都没有证据支撑。王誓华表示,上述管理工作均与王贯群无关。例如,依据《辽宁省凌源市第三监狱规章制度》《监狱人民警察直接管理罪犯暂行规定》,工具箱由狱政管理科外管副科长负责检查;劳动工具由值班警察负责清点、发放、回收、记录、定人、定位、编号;清号、回监舍的服刑人员搜身检查则由狱政管理科内管干事负责。在工具管理方面,相关证人明确工具箱钥匙和工具箱安全由后勤中队佟某某负责,佟某某为第一责任人。在庭审中,佟某某本人也曾出庭作证。公诉人只是泛泛而谈将一些情况归责于王贯群。王誓华认为,由于各岗位人员在值班过程中出现了过失,才让张贵林、王磊在长达4小时44分的脱逃过程竟没有一个人发现,该过程中涉及点位的第一级责任人存在失职,这是毋庸置疑的。两逃犯先后通过中心岗、狱政大楼门口、电工房、警务大队值班室、会见室,还曾横穿马路五次,这一过程有对应岗位狱警负直接责任。例如,二人逃脱的第一步,破坏晾衣房防护栏,而防护栏被锯断多日没有被发现,属狱政管理科内管副科长的责任;二人经过的监舍楼外面的中心岗、正门岗,警务大队看守人员并未发现异常;二人花费3个多小时将会见室的四道铁门撬开。当时,值班人员正在二楼的值班办公室内,也均未发现一楼撬门的异常。
▲6月22日,涉事狱警一审被判玩忽职守罪,免予刑事处罚。图片来源/受访者供图案发时,王贯群处于休假中。王贯群从2018年9月24日至2018年10月3日连续休假10天。王贯群告诉记者,直至案发后的2018年10月4日,他休假结束上班。根据当地的《监区工作规范(暂行)》有关规定,专管警察离开岗位期间,自第8天(含第8天)起,该专管警察的专管职责转移给同一管区的其他警察承担,此后专管罪犯发生事故的,代管警察负专管职责,原专管警察不负专管责任。“也就是说,王贯群的专管职责在他休假的第八天,也就是2018年10月1日已经转移给其他在班警察,此后发生的脱逃行为应由代管警察负责,王贯群不负专管责任,所以王贯群不构成失职。”王誓华称。根据《中共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委员会关于规范领导干部职位设置、清理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》的第二点明确规定:“不得指定临时负责人,不得设置代理副监区长、代理副科长等职位”。王誓华说,证据证明,王贯群实际为狱侦干事,职级为科员标准,其被安排代理副监区是违反规定的,不能让王贯群按照管教副监区长承担刑法意义上的责任。王誓华表示,该案审判程序存在不合法之处。本案在2019年4月19日一审开庭审理后,先后共计五次开庭。在2019年11月14日的庭审中,在王誓华与法官进行协商沟通后,法官在明知王誓华另案开庭无法出庭的情况下,仍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坚持开庭。当日法庭仅用20分钟完成了质证、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,而在整个过程王贯群只重复一句“王誓华律师不出庭我不发表任何意见”。6月22日下午,王贯群拿到一审有罪判决书。他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事件中相关环节的第一责任人并未被追责,而其并非负责人且事发时在休假中,却被判有罪,“我不服从这个判决,我是无罪的。”王贯群说,接下来将进行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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